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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是,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
婚前已全部缴纳清房款的房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房产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属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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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已全部缴纳清房款的房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房产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屋增值即使数额再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婚前已全部缴纳清房款的房产,且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房产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屋增值即使数额再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个人财产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这些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时,应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增值部分应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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