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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基本相同,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还会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来作为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一个优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夫妻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1、如果双方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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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说的一些时间不够明确,我先假设一下你的情况,如果有不对的请指出: 1、你之前单位分给你那一套一居室,或者也是结婚之后才领到的(租用)。 2、结婚之后,才领到这间三居室。 3、在离婚之前单位进行房改,于是在离婚(99年)之前就交了相关房改的费用; 4、在离婚之后,你的单位的房改才真正落实,你在2020年办到了你自己名下的。是这样吧?如果是这样,那么你还真的要跟前妻分这两套房。1、你认为离婚后才办理产权证,两处房屋都应为我后财产。这个是有偏差的,房屋的交易,是以购房合同签定及付款时间来确定的,即是说,合同签了,房款付了,这个房证就只是手续上的完善的问题,整个交易都是已经成立的了。2、民事调解书能否认定你应有三居室,不再分割,一居室办理给她就可以?这个是不太可能的,除非你们自己协商好,双方同意这样分割(或取得三居室的一方给取得一居室的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这两套房的身份是一样的,都是,就是应该各分一半的权益。3、如果她找不到离婚前交款的证据,是否会进行外调?这个是可以肯定的,她也一定会申请法院外调的,而且这个应该不难调查清楚的。单位里都有记录,一批过一齐办的事情。
1、法律规定根据《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判断标准因此,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性等。而在司法实务中涉及房产的,也遵循这一基本的判断准则。(1)如果房屋系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并不因为夫妻关系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该房产系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双方离婚的,房屋登记方应当就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补偿。(2)如果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由于该房屋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双方离婚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赠与的,此时应当区分情况:一是赠与房屋的时间是婚内还是婚前,如果是婚前则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赠与时是否明确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是,即使是婚内赠与的,也视为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综上可知,判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基本标准仍然是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性。
夫妻约定财产全部归属一方离婚时是有效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是否有效,可以有双方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全部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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