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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3、...
收养的法律效力有: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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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效力是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认定为有效,经过收养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好收养登记之后确认为收养关系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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