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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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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法律规定,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地域标准非国籍,答辩期也是30天)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反之,财产案件原告住所地不能管)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赡养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案件中有几个被告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要带上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赡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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