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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
需要根据一审受理法院确定上诉的管辖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定,应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一审是哪一个法院审理的,就要向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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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遵从“原稿就被告”的原则 1.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究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的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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