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若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按比例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查封是法院在强制执行生效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动进行的查封,目的是便于进一步强制执行;诉讼查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批复》中“首封法院”应限定在执行阶段 《批复》第一条开头已明确“执行过程中”,其后均系在“执行过程中”的语境下展开论述,“首封法院”亦应认定为首封执行法院。 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批复》出台背景时亦表示:“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时,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由此不难看出,该《批复》出台,是为了解决首封执行法院怠于或迟延处分财产时,优先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的问题。 另,在《批复》中明确规定查封60日内未就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情形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要求移送查封财产。从该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对于首封法院的处分财产的理解,应是积极主动的处置。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保全,基本是为了防止财产转移或者便于为了生效判决的履行,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封而不动,不存在60日内未处置的问题。针对审判过程中的封而不动,才有了《规定》21条,即“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综上,《批复》中的“首封法院”应限定在执行阶段的首封法院。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解释: 第六条【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455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