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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会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
1、不可以,会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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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法停车行为相关处罚标准规定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车辆违章停车罚款怎么缴纳 1.拿着违章停车告知单后,需要去交通处理大队或者中队进行接受处理,去就近的交通处理中心都可以办理. 2.接受处理时,要带着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3.违章停车的处罚决定书出来了,我们就可以拿着这些单据去缴纳罚款了, 4.交警给你车辆贴违章停车告知书后,你处理违章没有时限,但是一旦开出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就要在15个工作日内交上罚款,否则会有百分之3的滞纳金的. 5.一般来说,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都能缴纳罚款的。
交通违章处罚是扣分和罚款同时进行的,所以驾驶人如果被罚款和扣分后是没有办法只罚款不扣分的,驾驶人应当在收到交通违章通知后,15天内缴纳罚款,并接受处罚。而如果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而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公安部交管局的要求,通过调查核实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并记分;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处罚,予以不记分处理。规定施行以来,有效遏制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势头,道路交通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各地也出现了非法中介(俗称“二哥”)利用代替他人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谋利,甚至公然在网上发布“买分卖分”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有效铲除滋生“买分卖分”违法乱象土壤,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我厅于今年6月8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公综〔〕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非重点车辆(除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货运、教练、危化品运输、校车以外的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的处理做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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