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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格式规定是什么

2022-07-14
按照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的精神,法律在赋予被告知悉原告起诉状内容的权利时,应同时保证原告获知被告答辩状内容的权利实现,否则无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笔者以为,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作出被告限期提交答辩状的强制性规定后,不宜再设定具有折中性质的 第二款。既然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为提起诉讼必须提交起诉状,则被告亦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提交答辩状的法定义务,否则违法,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就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否则违法的看法,有些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被告没有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理由如下:原告诉讼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遥客观存在,且这个可能涉及原告利益的行政结论往往以书面形式已为原告所知。故在原告诉前已知晓行政结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等情况下,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无不当。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错误: (一)概念混淆。混淆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错误地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启动司法救济途径的开始。 (二)以点盖面,认识不全。诚然,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书面形式为载体,且书面内容为相关行政相对人知悉,但现实中绝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均如此;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更是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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