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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的格式?

2021-04-06
答辩人:xx市xx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在地址:xx大道118号xx区政府南楼218法定代表人:xx,职务,电话:xxxxx 关于代xx诉xxxx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xx区xx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xx到xx镇监察中队反映xx工业区xx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xx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xx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xx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xx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xx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xxxx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四、xx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xx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xx)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xx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将xx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xx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此致 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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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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