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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是指由于施工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工程质量事故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共有三个等级,它一般是根据该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来确定等级标准的。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可以使经济受到巨大的损失,同时还有可能会发生人员的伤亡。可见,工程施工时,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视是十分必要的。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标准 编辑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1]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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