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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均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就其本质来说,未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投保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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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无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自由转让,但事先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向原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保险金后,债权即告消灭。 举个例子:A买了一份保险,被保险人为A,现在保险条款已成就!A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但A此时还欠B的钱,就把这份保险金的债权转移给了B,用来偿还对B的债务,此时A通知保险公司称已经把债权转让给了B,该债权转让即对保险公司有效,即B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赔偿金!如果A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把赔偿金支付给了A,此时这保险债权就消失了!(没通知债务人的,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应视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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