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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能转让问题: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其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 合同转让后,权利的享受人和义务的履行人均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相似之处,但他们之间在性质、程序、撤销、对受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着根本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其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 合同转让后,权利的享受人和义务的履行人均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相似之处,但他们之间在性质、程序、撤销、对受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着根本不同。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应当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扣除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明显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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