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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1.这个问题开发商有侵犯购房者权利之嫌,你如果有证据,可以投诉开发商或找媒体曝光; 2.如果你直接拒签合同,则会被视为不履约,开发商可以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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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您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再次购买商品房的,原经济适用房将会被收回。
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你和上一任户主买的时候没有协商这个问题吗?购房合同也对这个没有约定吗?如果没有约定,那就由对方承担。 现在你那边到底是什么一个情况我还不是很了解,所以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你看这样行不行,你现在方便的话直接来电给我说一下事情的详细的细节。我再给你分析判断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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