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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无论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即使未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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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时,如果子女已成年,肯定与父母再婚的对象不能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之间没有相关权利义务和继承权。 如果当时子女未成年,则要看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比如看是否共同生活、是否有抚养教育事实,如果确认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且双方互相产生法定继承权。 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子女同时与亲生父母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且与继父或继母之间也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的情况。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抚养关系源自于父母子女关系,如果要解除抚养关系就必须先解除父母子女关系。而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第二种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永远不能解除,也就不能解除对亲子女的抚养关系;而由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拟制形成的,因而这种抚养关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因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解除,亲子之间签订的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该尽的抚养义务也必须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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