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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的事项有:该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房产和居住问题应在离婚判决书中表明!但如果无法协议离婚,对财产、房产、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等有争议,应该及时起诉,争取时间。诉讼离婚程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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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2、规范书写起诉状。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这里,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二)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黄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三)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握。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考虑采取财产保全,以求主动。对于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在案件还没有审理结束之前,离婚案件的被告就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此时并不一定就会导致案件必须要中止审理,因为大部分的离婚案件都是有律师代理的,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宣判,然后将宣判的结果告知离婚被告即可。
离婚案件庭审被告退庭原告离婚获支持 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不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中,被告袁某中途退庭,近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靓靓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300元。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于199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自愿于199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靓靓。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能和睦相处。1999年,双方就各自外出务工,互不往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庭审中,原告刘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建立不起感情,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能和睦相处,并于1999年外出务工,2005年上半年回家带上女儿到西藏打工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依法承担生活费及学费。 被告袁某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孩子随自己生活。说着说着,被告离开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不能和睦相处。双方已分居生活多年。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简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原、被告已分居长达2年以上。加之被告的中途退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靓靓又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其女靓靓一直随原告生活,读书生活习惯均随母亲,如判决归父亲生活,也不符合实际。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是比较恰当和应该的。
审理阶段需注意的问题有:1、亲自到庭应诉。离婚案件,除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须当事人亲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会按撤诉处理;被告若不出庭,会缺席审理。2、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3、调解程序。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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