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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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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的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损坏现存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原消防设施的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器材,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外消防车通道和室内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和安全防护网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五)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临时搭建的员工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和违章使用电器;(六)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七)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宗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公教)、基督教(新教)。(二)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事务。(三)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县(市、区)以上区域性佛教协会、道教协会、XX、XX、XX、天主教教区、XX、XX等宗教组织。(四)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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