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和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向人社局所述人民政府提起申请行政复议,经法制办审查作出了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工伤职工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社局或者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并审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我市《浙江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映和上报;受理并审理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调查、研究全市行政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人已浏览
25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