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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复议针对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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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受理并审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我市《浙江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映和上报;受理并审理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调查、研究全市行政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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