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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案件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查询方法: 1、如果法院开通了微信,可以通过微信进行查询; 2、可以给主审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 3、凭本人身份证,去法院查询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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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查询怎么进行,要拿着诉讼费交费票据、原告身份证到法院立案大厅查询。
目前,不少地方的法院在计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时,将提起公诉的时间后移,以本院立案机构的交办日期作为立案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将审查期限从审理期限中予以扣除,并在刑事判决书中将立案的日期表述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和做法并不妥当。 第一,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及“六部委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应当受理,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都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二,将法院立案机构的交办时间作为立案时间和提起公诉的时间不合逻辑。法院将立案机构的交办时间作为立案时间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这一时间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则与事实不符,违反逻辑。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应当是法院立案机构收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之日,而法院收到案件以后,都应当受理,而不存在立案与否的问题。所以,法院以“立案次日”作为提起公诉的时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这不仅侵占了检察机关的审限,而且侵犯了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而言,实质上是一种变相超期羁押。法院将立案机构的交办时间作为提起公诉的时间,显然是单方面地非法延长并挤占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导致了审限的中断和不连贯,最终形成了检、法两家对案件从检察机关移交法院立案机构之日至法院立案机构交办之日这一期限无人问津、无人负责的不正常现象,出现审限的真空地带和死角,使被告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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