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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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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有利于病假人员尽快恢复健康,按照劳动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出以下规定: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应当支付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照工资支付。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的80%;(3)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的90%。
法律有明确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事业单位职工长期请病假工资根据其工作年限来计算,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第三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扩展资料: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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