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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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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三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四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后相关联的商标会无效,不可以使用了,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还继续使用,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十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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