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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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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权利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没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三)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四)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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