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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买家和中介签订的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则已经生效,属于买家和对方的约定,和卖家没有关系。 2、是终止结束,而不是中止(暂时停止)! 3、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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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社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总结如下:1、解除合同2、根本违反合同3、延迟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明确记载了后三个事由。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况: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商社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以担保贷款方式支付。由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无法签订商社担保贷款合同,商社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明确拒绝支付房款的;或者迟延履行后经合理催告仍不履行的等条件。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办法: 1、协商解除,即约定解除。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并且解除事由已经成就的情况; 2、法定解除。适用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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