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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预防腐败工作实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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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与管理、收益分配、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三)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行为;(四)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开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布上述经费的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后,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区(县)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市财政部门预、决算批复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对预、决算之间或者不同年度之间数额变动较大的情况和项目予以说明。
控告人、举报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有权向有关单位反映。受理单位应当调查处理或者建议其他单位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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