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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工作实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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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质量技术监督、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预防腐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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