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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保全的区别: 1、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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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诉讼保全主要实行的是财产保全,这是为了防止出现财产转移等现象,从而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当然,还有证据的保全,但在实践中还是甚少见的。所以,大家还是有什么问题,小编建议登录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以下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③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④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⑤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在分离执行的情况下,诉讼费的执行可能与民事执行相冲突。支付诉讼费是当事人指向国家的一种公法义务。诉讼费具有公共财政性,属于国家利益,应当优先受偿。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优先清偿。一、诉讼费执行与民事义务执行分离《办法》实施前,诉讼费由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提交,作为程序启动的形式要求。原告胜诉案件,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的,法院一般不向原告退还诉讼费,而是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作为判决支付内容的一部分,由义务人自觉履行或者权利人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没有单独执行诉讼费的问题。《办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然后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因此,部分案件的诉讼费用从民事义务执行中分离出来,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启动执行程序。二、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协调。1、诉讼费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从通知中可以看出,诉讼费与民事义务的执行并非一律分离,而是根据胜诉原告的意愿实行个案分离。原告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的,相当于原告代被告支付诉讼费,诉讼费转化为民事支付义务,属于权利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除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外,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还应当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当诉讼费分离执行时,诉讼费属于国家规费,即司法规费。费用一般由法律规定的缴纳人承担,一般不发生缴纳主体的转移。根据一般费用征收原则,诉讼费用由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支付。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为支付诉讼费提供担保。二、通知义务依照《通知》的规定,以诉讼费负担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支付为常态,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例外。但是,将诉讼费纳入民事义务,程序简单,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启动诉讼费执行程序的负担。在实践中,由于司法惯性的影响,一些法官采取了默示自愿主义。只要胜诉原告没有明确要求退还诉讼费,就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将诉讼费执行不力的风险转嫁给胜诉原告,与《办法》和《通知》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解释,在胜诉的情况下,提前支付诉讼费的原告有权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并将原告的意见记入笔录,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中告知。3、在分离执行的情况下,诉讼费优先执行可能与民事执行相冲突。支付诉讼费是当事人指向国家的一种公法义务。诉讼费具有公共财政性,属于国家利益,应当优先受偿。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优先清偿。在执行程序中,诉讼费也应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不适用于参与分配制度。但由于诉讼费优先执行缺乏明确规定,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诉讼费优先执行可能会引起申请执行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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