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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与民事执行费的区别?

2021-11-14
在分离执行的情况下,诉讼费的执行可能与民事执行相冲突。支付诉讼费是当事人指向国家的一种公法义务。诉讼费具有公共财政性,属于国家利益,应当优先受偿。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优先清偿。一、诉讼费执行与民事义务执行分离《办法》实施前,诉讼费由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提交,作为程序启动的形式要求。原告胜诉案件,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的,法院一般不向原告退还诉讼费,而是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作为判决支付内容的一部分,由义务人自觉履行或者权利人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没有单独执行诉讼费的问题。《办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然后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因此,部分案件的诉讼费用从民事义务执行中分离出来,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启动执行程序。二、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协调。1、诉讼费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从通知中可以看出,诉讼费与民事义务的执行并非一律分离,而是根据胜诉原告的意愿实行个案分离。原告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的,相当于原告代被告支付诉讼费,诉讼费转化为民事支付义务,属于权利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除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外,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还应当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当诉讼费分离执行时,诉讼费属于国家规费,即司法规费。费用一般由法律规定的缴纳人承担,一般不发生缴纳主体的转移。根据一般费用征收原则,诉讼费用由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支付。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为支付诉讼费提供担保。二、通知义务依照《通知》的规定,以诉讼费负担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支付为常态,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例外。但是,将诉讼费纳入民事义务,程序简单,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启动诉讼费执行程序的负担。在实践中,由于司法惯性的影响,一些法官采取了默示自愿主义。只要胜诉原告没有明确要求退还诉讼费,就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将诉讼费执行不力的风险转嫁给胜诉原告,与《办法》和《通知》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解释,在胜诉的情况下,提前支付诉讼费的原告有权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并将原告的意见记入笔录,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中告知。3、在分离执行的情况下,诉讼费优先执行可能与民事执行相冲突。支付诉讼费是当事人指向国家的一种公法义务。诉讼费具有公共财政性,属于国家利益,应当优先受偿。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优先清偿。在执行程序中,诉讼费也应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不适用于参与分配制度。但由于诉讼费优先执行缺乏明确规定,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诉讼费优先执行可能会引起申请执行人的异议。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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