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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照相、摄像方式取得的记录资料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查...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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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发布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对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改进,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到检举、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凡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具体规则,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限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给予警告;(二)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元罚款;(三)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1000元罚款;(四)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1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0元罚款;(五)超过限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前款第(三)项情形,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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