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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所在地起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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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只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个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拒绝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案件管辖权确定方法如下: 1、先专属管辖,确定案件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 2、再协议管辖,有约定管辖权的按约定确定; 3、最后一般管辖,案件既不是专属管辖,也没有约定管辖,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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