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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标准要求: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
法律对于建筑劳务分包的资质要求是: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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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是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请求调解。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判的准司法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又不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工程。(二)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三)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预防: (一)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二)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三)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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