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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还可以保留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
首次,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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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拆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细则。 2、国务院590号令中明确房屋征收是征收人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与安置,与户口没有关系。但各地政府对在房屋征收中对一些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都在征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政策,通过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解决这些群体在房屋征收中遇到的困难,做到居者有其屋。
首先,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实行“分开补偿”,也就是说,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分开进行的。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是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农村居民使用,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使用。在遇到宅基地拆迁时,使用该宅基地的居民可获得两项补偿: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 因为非农户口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所以不能获得宅基地补偿但如果非农户口是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就算不是农村户口,也可通过继承房屋,享受房屋征收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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