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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宅基地转为城市户口时如何补偿?如何确定农村户口迁出补偿标准

2022-01-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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