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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1)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由各地政府规定(如广东省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4)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和拘留等强制措施,侦查部门都有就是否适用上述强制措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一般而言,先由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然后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提起检察长批准,经检察长同意后,才得以采取上述的强制措施。所以,侦查部门也可以采取相类似的模式来确定是否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并适当引入监督机制,即在适用时,提请侦监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提出意见,这样,检察长可以根据双方意见做出准确的判断。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均比较复杂,是否属于“特别重大、复杂”,侦查部门易先入为主,而对于侦监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本身而言,负有对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的监督义务,本应适时介入,所以将这项监督机制赋予它们,也是恰当、合理的。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延长的条件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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