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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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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听证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指法院为公正执法公开听取当事人的说明与证词。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决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和质询。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中国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第二,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第三,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听证会/聆讯(Hearing)是指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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