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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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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 2、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刑法规定。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醉酒的人犯罪,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伤亡。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简称醉驾。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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