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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钱款不足以返还的各机关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从审结的案件来看,由于这些案件发案周期长,调查取证困难,被告人在获取非法利益后,往往大肆挥霍或隐匿财产,目前尚无一例全额追回涉案资产的案件。“个别案件甚至无任何资产可供追缴返还,受害群众血本无归,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了涉及财产的追回和处置以及非法集资退款的范围: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非法收入。以吸收的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者的利息、股息和其他回报,以及代理费、福利费、回扣费、佣金、佣金等费用,应当依法追回。集资参与者未返还本金的,可以扣除本金。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1)他人知道是上述资金和财产;(2)他人免费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来源于非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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