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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误区: 1、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 2、诉讼主体错误。 3、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4、请求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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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 一、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仲裁;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并仲裁申请;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仲裁裁决。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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