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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检验资格、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二)按照规定...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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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和排气污染超标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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