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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备房屋租赁的法律要件尽管房屋租赁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只要依据有关法律,履行法定程序,完善必备文件还是可以降低风险的。首先租赁双方应...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与出租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在以下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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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 2、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3、允许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租赁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卧室”“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床位出租。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
约定租赁期限要满足的条件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具体的期限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约定。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一、什么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二、租赁物应当满足哪些条件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物为内容,因此,租赁物必须能够适于这些目的,为此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的物就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租赁物应当满足的条件如下:(一)租赁物须为有体物租赁物必须为有体物是没有争议的,租赁物必须满足人们的生活要求,其使用价值要能够转移。看不到的东西是不能拿来租赁的。(二)租赁物能满足承租人的要求,且在利用、返还等问题上能满足租赁合同的特点实际上,无论何种有体物,只要能确实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和租赁目的,都是可以的,因为物的功能并不总是单一的,只要该物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消费物因被消费而不能符合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应当返还的特征,因此,难以满足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要求,而可能符合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特征。但是,消费物有时也可以以非消费方式实现某种功能,此时,原来的消费物就已经不再是消费物,而是非消费物了。只要其使用并非以消费方式实现,仍可以原物返还出租人的亦无不可。例如在结婚典礼上租来的婚礼服,作为服装而言,一般也属于消费物的范畴,但是,如仅仅临时租用,仪式结束后即原物奉还的,也还是属于租赁合同。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至于租赁从物的,只要能满足双方要求,又符合现实的也可以。甚至出租物之部分的,同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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