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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责任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下面我们来看看责任险的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责任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
大病险是重大疾病险的简称,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突出在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对重疾险产品中业务量较大的成年人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二是对重疾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 三是对重疾险的相关除外责任进行了规范; 四是对重疾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 五是对重疾险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进行规范; 六是明确要求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即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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