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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
工伤赔偿步骤:首先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再要求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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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劳动仲裁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3、审查完毕的,符合受理条件并且属于受理的范围的就会受理; 4、开庭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决。
工人发生发生工伤事故,但无法与使用者就工伤赔偿等事项达成意见,可以申请工伤仲裁。1、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处理工伤纠纷,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工作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处理重大或困难的工伤纠纷案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2、仲裁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3、仲裁时效提出工伤仲裁要求乙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4、仲裁辖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纠纷。发生工伤纠纷的企业和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员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5、仲裁代理当事人可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工作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工作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员工和死亡的员工,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法定代理人,仲裁委员会可以代理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6、审查立案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7、开庭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没有仲裁法庭的同意中途退出法庭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处理,向投诉人缺席判决。8、审判和裁决仲裁庭处理工伤纠纷应先调停,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停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停书,调停书自送达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作出裁决。9、不服裁决时的处理当事人对工作上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过期不起诉的情况下,裁决书会产生法律效力。10.裁决的履行和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停书和裁决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关闭期限仲裁庭应处理工伤纠纷,从构成仲裁庭之日起60天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12、避免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避免(1)工作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2)与工作纠纷有利害关系的;(3)与工作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13、申请仲裁需准备的材料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14、仲裁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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