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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中有相应的付款约定,全款还是贷款,贷款如果没有带下来应该怎么办都有约定的,没有的话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方只能全款了要不就违约...
(一)二手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二)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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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和书面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与非商品合同纠纷的处理有了区分。这主要由于:一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经营者的地位,其售房行为系经营行为,立法或司法解释认为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行进行更多的法律规划另一面方面,从法律适用角度讲,因商品的房的商品属性,商品房纠纷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余地,实践中对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问题颇有争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着重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经营者其经济地位与购房的商品特殊属性,以一种崭新的视角对商品房买卖纠纷公平合理的处进了规定。这些处理规则并不完全适应用非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因此,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必须注意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分类对法律适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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