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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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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区管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专用管辖。法律法规规定,某种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国内履行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立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等级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普通劳动争议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内重大劳动争议。管辖权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自己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事件,有权转移或审理该事件的劳动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件规则》的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事件提交给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产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能提交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涉外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由于合同纠纷或其他产权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中国公民与国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由于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事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整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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