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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管辖的基本原则

2021-10-27
劳动纠纷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区管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专用管辖。法律法规规定,某种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国内履行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立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等级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普通劳动争议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内重大劳动争议。管辖权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自己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事件,有权转移或审理该事件的劳动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件规则》的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事件提交给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产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能提交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涉外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由于合同纠纷或其他产权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中国公民与国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由于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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