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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接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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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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