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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是指员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依法探望和自己不住在一起;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198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标准工资为30%内部,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探亲假结束要填写探亲假路费报销单。 报销注意事项: 1、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年满五十岁以上并连续乘座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座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2、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凭据报销。但乘座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 3、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关于探亲假路费可以报销问题: 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薪[1997]163号 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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