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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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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是,当事人可协商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来管辖。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制定了本司法解释以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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