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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案件是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r2、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程序,是我...
不符合。《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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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的诉讼程序要求,是要由法院审查后进行立案受理,立案后再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 实际上是不存在所谓“先交诉讼费再立案”的,这只是法院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但可能法院内部尚需办理审批手续,不能马上给你受理通知书,为了避免当事人下次再专程交纳诉讼费,所以就要求当事人予先交纳的。 另外,按照规定,如果是劳动争议案件,或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原告或申请人是不用预交诉讼费的。 诉讼费先交与后交没有什么区别,都是说明法院正式受理了原告的起诉。但是,如果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经催告仍不交纳的,法院将按原告撤诉处理。
1、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案件,法院以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为由不予立案,是不符合司法程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院以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为由不予立案,”是对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的规定的误解。“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派出所(公安机关)没有按刑事案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派出所(还)没有处理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受理被害人的自诉请求的。通俗地讲就是:第一种情况,案件发生以后,当事人没有报案,或者报案以后,派出所没管——“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到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第二种情况,案件发生以后,派出所已经介入,还没有做出结论——“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到法院起诉的,不能受理。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司法程序中的司法鉴定不得伪造。司法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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