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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最低工资不包含内容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07号)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80元,每小时9元.7元,每月1850元,每小时10元.6元。2、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16元.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8元.5元。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4月1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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