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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道路交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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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可以进行申诉的,同时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可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和调查中获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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